一、2019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018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727920元。
備注:目前2019年的賠償標準暫時未發布。
二、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喪葬補助金=2017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2、其他親屬: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但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閱讀全文>>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閱讀全文>>一、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二、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事發第一現場證人的所見所聞);
三、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作證、押金條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個人申請應提供用人單位情況:(1)、用人單位全程,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2)、工商注冊機關名稱;(3)、法人代表姓名,聯系方式;
五、受傷害人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六、受傷害人委托他人申請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七、全部報送認定材料須為A4紙,有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由勞動部門進行審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須出具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企業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須出具企業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3)、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被人毆打致殘者,須出具公安部門或法院的判決書。
閱讀全文>>(一)受理機構:用人單位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行政部門;
(二)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則工傷職工或其盡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日期:
1、用人單位應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延長;
2、若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四)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在職證明,一份;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復印件一份;
4、病例復印件一份;
5、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6、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五)工傷認定辦結期限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哪些情況會導致工傷認定耗時較長?
一是勞動關系不明確。
部分勞動者特別是農村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不明確,這就要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如對仲裁結論有異議就得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閱讀全文>>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閱讀全文>>職工早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算工傷。
一、交通事故發生在職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兩個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1、合理的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時間的合理性指職工往返于休息場所和單位的時間符合用人單位的上下班規定且在合理范圍內。
2、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則指員工往返于休息場所和單位之間的必經路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下列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都屬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
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即對方全責)三種情況。該責任認定主要依據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予以確定。
閱讀全文>>(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閱讀全文>>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一般事故責任認定中會有基本的描述和確認)。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明。
5、單位出具的墊付醫療費用證明、誤工損失(受害人工資、獎金、誤工天數、固定補貼)證明。
6、就醫交通費用單據。
7、如要求傷殘賠償,需提供傷殘鑒定及賠償數額依據。
8、被損害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9、被損害財產的品名、規格、數額、數量、質地、新舊程度、價值(貴重物品需有關部門的鑒定書)。
10、被損害財產的毀損程度或滅失等證據。
11、交通管理部門有關事實及責任的認定(如果對責任認定不服的,應該準備相關證據爭取推翻認定,不過,實踐中很難)。
12、肇事司機是否系職務行為。
13、車輛的行車、運營執照,司機的駕駛執照。
14、被損害車輛的保險證明。
閱讀全文>>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此時,受害人處于一方面,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勞動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賠償的同時可否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來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對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發生爭議,法律未給予明確規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徑庭,經常出現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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